您好,欢迎来到 张彬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都刑事律师 > 运用间接证据常见的问题及其探微

联系我们

  • 姓名:张彬
  • 手机:18980003656
  • 邮箱:3144301388@qq.com
  • 证号:15101200010606831
  • 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

运用间接证据常见的问题及其探微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6-10-13 14:10:17

分享到:0

   

        【 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从事实与事实联系的关系中确认的,只有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到间接证明的作用,因此称之为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大致有:反映犯罪原因所形成的证据;因犯罪行为所形成的证据;犯罪条件方面的证据;犯罪手段方面的证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方面的证据;犯罪后掩盖罪行方面的证据。[1]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定案的根据。”证据是客观事实。证据虚假,就会造成案件认定不准。无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或是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在没有查证属实之前,其内容都有属实和不属实的两种可能,所以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目前,我国执法部门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常出现以下问题,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必然引起我们重视。

  一是证据虚假。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并不确实。这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假。因为他们是被追诉的对象,一旦被确认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因而,他们往往为了逃避罪责而抵赖罪行,或为了减轻罪责而避重就轻。他们也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实施的罪行。此外,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捏造事实,以便嫁祸于人或挟嫌报复。

  二是预期理由。即证据本身尚未得到确证。按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必须提供已经得到实证的证据,显然这样的证据是无效的。

  三是理由不足。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总的看来并不充分(是否“充分”的关键,看其能否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就想匆匆忙忙定案处理,这就有可能造成错案。实践证明,证据不足就强行定案,难免会造成错案、冤案。

  四是不成理由。即证据和结论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或虽然有关,但是这种相关度很弱,起不到证明的作用。也即证据不能证明结论。

  五是自相矛盾。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抵消,用不同的证据,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而结论之间会形成相互反对或相互矛盾的关系,不能自圆其说。

  六是运用法律条文不当。即在采信证据时,出现证据与相关法律不相干或抵触的现象,显然此时证据与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衔接。

  七是证据、法律条文与犯罪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即在证据、法律条文与犯罪性质之间不有形成有效的“链条”。

  八是循环论证。即证据与证据、证据与结论之间的相互循环,也即(1)此证据与彼证据相互依赖,不具备相对的独立;(2)证据本身的确还有待于结论,呈现一种“倒置”的现象。      

法律咨询热线:
18980003656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