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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5-12-31 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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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人证言】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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