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张彬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都刑事律师 > 证据排除规则

联系我们

  • 姓名:张彬
  • 手机:18980003656
  • 邮箱:3144301388@qq.com
  • 证号:15101200010606831
  • 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

证据排除规则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5-02-28 17:02:55

分享到:0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传统观点认为,只要是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都必须排除,而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等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形式的,不得采纳为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实际上,这是对非法证据的一个误解。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只有当一项证据的取得方式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该证据才是非法证据;其他所谓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包括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非就是非法证据。在理论上应当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严格限制,而不能作过于广泛的解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证据,只要不被证据可采性规则排除,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只限于采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对非法证据的定义过宽,会导致立法上难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责任编辑:顾叶

   

法律咨询热线:
18980003656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