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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6-11-09 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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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代表的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章名】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条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区、县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乡、镇选举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要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二)规定选举日期 (三)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举中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五条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内设秘书、联络、宣传、组织、选民登记、选举事务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可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街道、企事业系统设立五至七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 【章名】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七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四十五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零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六十万的,选代表三百零五人至三百五十五人 人口超过六十万不足七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五人至四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七十万的,选代表四百零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 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三万的,选代表一百零五人至一百三十五人 第九条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区、县所属系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的代表名额,由所在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驻军建制或人数与驻军的有关领导机关商定 【章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十一条选区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三条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根据代表名额多少,单独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二)市区街道和郊县城镇,按街道和镇划分若干个选区;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也可和所在地居委会划为混合选区 (三)郊县农村,按乡划分若干个选区 (四)水上选民,不单独划分选区;有组织的船民,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的选举;无组织的船民,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 第十四条设在乡、镇而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章名】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十六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 第十七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户口簿等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一)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包括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分属或下属)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以及在上述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或亦工亦农的人员均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二)郊县的农民,在所在村(生产队)或社、队企业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在其户口所在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离休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或接受管理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六)本市的外国领事馆、外国驻沪机构的中国籍职工,均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七)户口在原居住地,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选民证不得作为迁移户口的根据 (八)户口已从原居住地迁出,现居住在本市而没有报进户口的,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选民证不得作为申报户口的根据 第十八条选民小组的编划,以二十人至四十人为宜,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十九条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 第二十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利,病发时不行使选举权利,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二十一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二十二条选民情况变动,应在选举日前两天予以补正、公布 第二十三条选民证由区、县选举委员会制发 【章名】第六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二十四条依照《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依照《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凡属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除第三项外,一般采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或住地选民代为投票,无亲属或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不同意见或本人提出申诉时,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三日内作出答复。本人仍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章名】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八条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九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到有关选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总名额,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二)在选民小组会上,选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提名推荐时,应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各级选举机构对于选民(三人以上附议)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如实汇总上报,不得调换或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于选举日前二十天按选区公布 第三十二条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组织选民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三十三条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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