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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6-08-25 15:08:52
核心内容:我们知道一个案件判决了,那么是具有判决书的。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何在审判新罪或漏罪的刑事判决书中对撤销缓刑进行表述,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经总结的表述方式有以下五种:
1、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05)嵩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云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宣告缓刑三年的决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昆刑抗字第08号);
2、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红朝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长刑初字27号);
3、撤销(2005)许魏刑初字2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春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太刑初字第49号);
4、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6)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刘高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00996号);
5、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亮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 佛刑一初字第17号)。
上述五种不同表述方式说明广大刑事法官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撤销缓刑”一语在理解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从本质上讲只有一点,即应以何种方式来撤销缓刑,是采取撤销缓刑判决书中与缓刑相关的判决主文的方式,还是采取撤销缓刑本身的方式?前四种表述主式选择了前者,使执行缓刑失去了判决依据,缓刑被当然撤销;第五种表述方式则选择了后者,直接撤销了缓刑本身,但缓刑判决主文中的缓刑部分依然被保留着。
笔者认为,上述五种表述方式中,第五种最科学,最严谨,最符合刑法原理,最能体现立法本意。
其一,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撤销缓刑”一语进行文义分析可知,“撤销缓刑”一语是个非常简单的动宾结构,“撤销”是谓语,是动作,“缓刑”是宾语,是动作作用的对象。该动宾结构准确无误地表明撤销的对象是缓刑,而不应是“缓刑考验期”、“缓刑部分”、“缓刑执行部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决定”等缓刑判决主文中的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该条规定是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细化,将“撤销缓刑”表述为“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延续了《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表述方式,进一步说明应当被撤销的是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本身,而不是原判决中与缓刑相关的判决主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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