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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5-12-31 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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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 (民国89年09月06日修正) 一为期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左列案件第一审法院应认为重大刑事案件,适用本注意事项审理之: (一)犯惩治盗匪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款之强劫而故意杀人既遂罪。 (二)犯惩治盗匪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之强劫而放火既遂罪。 (三)犯惩治盗匪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款之强劫而强奸既遂罪。 (四)犯惩治盗匪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之意图勒赎而掳人既遂罪( 包括掳人勒赎既遂而致人于死或重伤罪及掳人勒赎既遂而强奸被害 人罪)。 (五)犯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项之掳人勒赎既遂而故意杀被害人罪。 (六)犯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之强奸而故意杀被害人既遂罪。 (七)犯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强奸而致被害人于死罪。 (八)犯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杀人或杀 直系血亲尊亲属既遂罪。 (九)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四条第一项之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 既遂罪而数量达二百公克以上者。 (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四条第二项之制造、运输、贩卖第二级毒 品既遂罪而数量达二千公克以上者。 (一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五条第一项之意图贩卖而持有第一级毒品 罪而数量达二百公克以上者。 (一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之以强暴等非法方法,使人施 用第一级毒品既遂罪。 (一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六条第二项之以强暴等非法方法,使人施 用第二级毒品既遂罪。 (一四)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项之意图供制造毒品之用,而 栽种罂粟或古柯之罪,而栽种数量达一万株以上者。 (一五)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七条第一项之未经许可,制造、贩卖 或运输枪炮、弹药既遂罪。 (一六)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之未经许可,转让、出租 或出借枪炮、弹药既遂罪。 (一七)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七条第三项之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之用,而犯 第七条第一、二项既遂罪。 (一八)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八条第三项之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之用,而犯 第八条第一、二项既遂罪。 (一九)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之未经许可,擅自改造模 型枪、贩卖或运输改造模型枪既遂罪。 (二○)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十条第三项之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之用,而犯 第十条第一、二项既遂罪。 (二一)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项之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 罪之用,而犯 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既遂罪。 (二二)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二 十五条第二项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或因而致被害人于死罪。 (二三)其它认为于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之刑事案件,报经院长核定者。 第二审法院于前开案件经第一审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犯罪手段残酷 ,所生损害重大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引起公众关注者,及第一审管 辖权属于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内乱罪、外患罪、刑法第一百十六条之 对于友邦元首或派至中华民国之外国代表犯故意伤害罪、妨害自由罪 者适用之。 第三审法院于前开案件经第二审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宣告无罪而经 检察官提起上诉者适用之。 三适用本注意事项审理之案件,应迅速依职权周详调查证据,妥慎认定 事实,以为裁判之依据。 四法院为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得预为指定专庭或专人办理之。 五第一审、第二审法院于收到移送之有关案卷后,应于当日分案;下午 收案者,至迟于翌日上午分案,分案后应即送法官核阅。第三审法院 应于卷证齐全后次一分案日期,保密分案。 六数人共犯一罪或一人犯数罪之相牵连重大刑事案件,宜分由同股审理 ;被告犯数罪分别系属数同级法院者,宜合并由受理重大刑事案件之 法院审判。 七审理事实之法官应于收受卷宗后二日内指定期日。 八法院为准备审判起见,得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讯问被告、证人及其它 关系人或行搜索、扣押及勘验,其指定之期日不得逾收案后十四日。 九第一次审判期日应于前点讯问调查后二日内指定之;如预期所须讯问 调查事项不繁,并得于指定前点讯问期日时一并指定之。 一○审判或讯问被告,非一次期日所能终结者,应尽量于次日连续行之 。同一期日上午开庭未能终了者,应尽量于下午连续行之,并应通 知检察官始终到庭执行职务。 一一向机关团体调查证据者,应尽量以勘验或就其所在讯问证人之方式 行之。 一二第一审法院行合议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如遇案情繁杂,必要时 应复印卷证,分送审判长及陪席法官,共同研拟调查意见,俾能充 分发挥合议审判功能。 一三重大刑事案件人犯之提解,应兼顾迅速与安全。如以在押或执行中 之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或受刑人为证人者,应尽量嘱托其所在地之法 院就近提讯。 一四重大刑事案件之量刑,除应依刑法 第五十七条审酌一切情状,以为 科刑轻重之标准外,尤应注意其犯罪对于社会安全秩序所生危害, 为妥适之量刑。且非有犯罪情状确可悯恕之情形,不得适用刑法第 五十九条减轻其刑之规定(见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一三号 判例)。 一五重大刑事案件于宣判后,应主动发布消息,以收社会教育功能及吓 阻犯罪之目的。 一六判决正本应于宣示判决五日内指派专人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证书 附卷。 一七前点送达之规定,于书记官收到上诉理由书状或答辩书状时之送达 准用之。 一八被告对第一审判决上诉者,书记官应于收到上诉状后二日内检卷送 上级法院。对第二审判决上诉者,书记官应于收到上诉理由状后当 日送请检察官从速答辩,于收到检察官答辩书后二日内检卷送请最 高法院检察署,并函请最高法院检察署尽速转送最高法院。 一九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之案件,原审法院应于被告及检察官收受判决 正本之送达回证检齐附卷后二日内,依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以职权径送该管上级法院审判,并从速通知当事人如 有意见,应径向该管上级法院陈明。在第二审法院并应检同第二审 判决副知最高法院检察署。 二○第二审法院依职权径送上级法院审判时,应将前开通知当事人之函 稿随同附送。 二一已依职权径送上级法院审判视为被告已提起上诉之案件,被告再向 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或补提上诉理由者,应将该书状以最速件函送上 级法院处理。如理由书状未提出缮本者,在第二审法院,应即通知 径向最高法院补正,并副知最高法院书记厅。 二二依第十九点规定检卷径送上级法院审判时,如该被告或同案其它被 告另受有期徒刑以下刑之宣告者,原审法院应将原卷有关部分影印 留存。该部分之判决如因未上诉而确定者,即依该影印卷宗移送检 察官执行。如就该部分之判决提起上诉者,在第一审法院应将上诉 状连同影印卷宗检送上级法院。在第二审法院于答辩期间已满后函 送最高法院检察署者,亦同。 二三上级法院就前点有期徒刑以下刑之部分为审判时,其宣告之死刑或 无期徒刑部分尚未终结者,得并案审判,如认为并案审理将使他部 分延滞者,得分别审判,其分别审判时,应调阅原卷。 二四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之案件,在未依职权径送上级法院审判前,当 事人或其它得为上诉之人已提起上诉者,应依上诉程序及本注意事 项第十八点办理,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 项及本注意事项第十九点至前点之规定。 二五第二审法院检卷送最高法院检察署或径将卷宗送交第三审法院时, 应同时另行函知最高法院书记厅。 二六第三审法院法官配受重大刑事案件,应提前审理,并于收案之次周 内提付评议。 二七重大刑事案件之传票、判决正本等诉讼文书之制作及交付送达,与 上诉、抗告或移送执行之送卷程序,应设置专簿并指定专人办理, 力求缩短作业流程。 二八重大刑事案件内容繁杂者,承办法官得报请院长斟酌停分新案。 二九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之绩效,除应优先列入各级法院年终考成及承办 人员年终考绩之参考外,其特着绩效者,得列举具体事迹项目报请 叙奖。如有重大违失者,亦应依有关规定议处。 三○各级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除原属专业法庭办理者,仍分由各专业法 庭办理外,适用本注意事项之规定处理: (一)违反组织犯罪条例案件。 (二)以强暴、胁迫或其它非法方法介入公共工程之案件。 (三)违反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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