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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在攻坚克难中不断深化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6-10-01 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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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隋笑飞、崔清新、邹伟)

法律,通过司法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司法,让法律的信仰根植于每个社会成员内心。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中国的司法制度,深深扎根在中国广袤的沃土。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新形势、新任务、新期待推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开拓向前。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部署了4个方面、60项改革任务。

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各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攻坚克难,呈现出整体推进、扎实有序、举措频出的良好态势。

这是一场波澜壮阔而又复杂艰巨的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向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砥砺奋进。

这是深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副院长王红梅,对曾经宣判的一起普通盗窃案记忆犹新:被告人刘某听完宣判结果,失望地说:“同监室的另一个人盗窃数额一样多,人家判了五年,我却判了六年半,我不服,我上诉。”

这件事深深触动了王红梅:为什么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会发生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呢?能不能将量刑过程脱离案件的人文因素和地域因素,避免同案不同判呢?

一次不公的裁判如同污染了水源;一次不规范的量刑将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王红梅在思考。同时,南京张明宝、三门峡王卫斌、成都孙伟铭醉驾案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也使得规范法官量刑刻不容缓。

2010年10月1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成为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法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方法,使法官量刑从“估推”到“精确计算”决定刑期,避免因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这一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由粗放走向精密,从估推走向严谨、科学、规范的必由之路。”

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设置是实现结果公正的根本保障。

法庭量刑过程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法学界普遍认为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公诉人可就量刑提出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发表量刑意见,规制法官在控辩双方量刑交锋确定的范围内量刑,减少了量刑的随意性。

改革推行以来,刑事案件审判上诉率、抗诉率、发回改判率大幅下降,当庭认罪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

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检察官、律师、社会公众等共300人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98%以上的受访者赞成量刑规范化改革。

“以权力制约权力”,各部门之间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频频拿出得力举措,推动改革前行:

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权制约。最高法院出台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若干意见,提出优化执行权配置、强化执行监督,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完善诉讼监督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同时,增加诉讼监督手段,强化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自2009年试行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以来,全国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由2008年的3.9%上升到接近8%。

公安机关出台了12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一大批规范,逐步深化规范执法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各级警务督察部门本着“边建、边用、边完善”的原则,不断延伸督察触角、不断前移监督关口,依托已经建成的系统开展网上督察,促进执法安全、整肃警容风纪。

司法行政机关改革监狱体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和监企分开、收支分开,严格办理减刑、假释程序和标准,减少了刑罚执行环节发生的腐败现象,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政法机关相互配合,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体现中国特色

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一度让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清理牢头狱霸在押人员2207人,166名民警、7名检察人员因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截至2009年底,全国将近95%的监管场所实行了派驻检察室,共安排9000多名派驻检察人员。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安监管场所共增加警力8052人。

2010年3月,中央综治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

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量刑改革。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同年9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批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已向社会公布,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进一步缓解。

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滥用和腐败。司法职权正以其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方式,实现着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规范着司法执法行为,维护着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贯彻“以人为本”精神的改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障人权,改革实践中体现人文关怀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无罪释放。无论是几年前发生的佘祥林案件,还是赵作海案件,都考验着中国司法。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各政法机关的共识。

不久,在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统一指导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力求从执法源头上把好证据关,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特别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两个规定下发后,上海一中院刑一庭法官在承办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并且案件其他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遂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经与检察机关沟通,本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把住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这是对人权的保护,这是“以人为本”精神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条鲜明主线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立法层面贯彻宽严相济。

草案涉及多项重大改革举措,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调整了刑罚结构,解决“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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