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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6-01-24 11:01:14
一、量刑程序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自进入21世纪以来,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相继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8年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意见提出“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协办单位。
(一)量刑程序改革的目标
在我国现阶段,进行量刑程序改革,旨在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转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观念和做法,做到“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兼顾”,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要注意收集和审查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及证据;在审判阶段,要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注意调查量刑事实,允许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并展开辩论,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量刑理由。
二是正确认识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充分认识量刑活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探索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需要,又能体现量刑活动特点和刑事审判规律的诉讼原则、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三是充分重视控辩审三方在量刑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结果有关的主体能够有效、充分地参与量刑活动,充分发挥其诉讼职能,进一步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公正性。
从长远来看,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程序正义,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文明与进步。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切实发挥程序在保障人权、规制公权力方面的作用,实现司法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等方面的职能。
(二)量刑程序改革的基本原则
在量刑程序改革的过程中,确立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其一,依法原则。司法机关的属性决定了由司法机关推动的司法改革,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运用过程中,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违背现有的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
其二,兼顾程序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原则。兼顾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是程序的价值和功能能够有效发挥的前提和基础。反映在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就是一方面要求量刑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量刑活动的进行应当遵守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平等对抗原则等,另一方面要求在量刑程序如何相对独立、与量刑有关的主体如何参与量刑活动以及如何构建量刑程序的配套机制等问题上,必须注重可行性问题。
其三,在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采用区别对待原则。我们认为,量刑程序改革既要从根本上有助于量刑公正的实现,也不能无视程序的运行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诉讼效率降低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紧张问题,并尽可能做到公正与效率兼顾。因此,在考虑如何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时,现有的改革方案中尝试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依据,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具体做法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法庭审理则要兼顾定罪和量刑问题。
二、量刑程序改革的过程和主要成果
由人民法院推进的量刑程序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院内部调研、局部和部分试点阶段,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阶段。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法院内部调研、局部和部分试点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程序改革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其间数易其稿,不断修改完善,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召开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会议”,初步确定了东部、中部、西部各两家共计六个基层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2008年7月,在深圳召开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之后增加了六个法院进行试点。并于当年10月份召开了“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60余位中外量刑方面专家和法官参与研讨和模拟法庭。
在前期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和局部试点的基础上,量刑规范化课题组修订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经报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120多个法院进行试点活动。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探索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主体能够参与量刑活动,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并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
试点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产生了积极效果,“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得到转变,“重量刑、重程序”的意识有所增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受到重视。尤其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审判人员能够注意查明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引导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并在判决时说明量刑理由,从而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申诉率、信访率大大降低,法院的工作也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的赞同和支持。
第二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阶段。量刑程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控、辩、审各方的有机配合,而且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经报中央政法委批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修订为《意见》,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顺利完成研究论证及会签工作,实现了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律师辩护等阶段,都能充分重视量刑问题,从而将量刑规范化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意见》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是规范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活动的程序性规则,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全文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注意收集和审查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问题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发表量刑意见;三是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素养普遍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状,加大了对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力度,明确要求在被告人不认罪以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四是要求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并分别规定了在适用不同程序审理案件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方式和方法;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量刑程序改革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量刑程序改革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我国的司法体制、诉讼机制和司法传统也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简单模仿或者照搬国外的现成做法,而必须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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