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张彬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都刑事律师 > 走私枪支弹药立案标准

联系我们

  • 姓名:张彬
  • 手机:18980003656
  • 邮箱:3144301388@qq.com
  • 证号:15101200010606831
  • 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

走私枪支弹药立案标准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22-11-08 15:11:51

分享到:0

  我国是严格禁枪的,普通人不能私藏枪支弹药,否则都属于违法行为,更不能贩卖枪支弹药等武器,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走私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走私枪支弹药立案标准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走私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犯罪构成来认定是否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再根据认定结果来确定是否立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走私枪支弹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1、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以上就是走私枪支弹药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千万不要购买枪支弹药也别私藏制作武器,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8980003656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