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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的合理性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xsls.com/   时间:2016-12-09 16: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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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实行“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能够克服死刑复核制度的弊端,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效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这种制度的提出与及应用是有着怎么样的合理性呢?主要的关系问题需要如何和谐?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其合理性具体在于:

   1.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符合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趋势,更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统常的观点认为现行两审终审制符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审判权。但笔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弊端,需加以改造。两审终审制与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情况,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一,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致使第一审不公正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以纠正;其二,第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之间经常的业务联络,不可避免地致使两级法院之间情感上的亲近,上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有可能从感情出发,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人民法院的处理,而对于某些非原则性的错误容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三,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使诉讼难以避免诸多人情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其四,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和难以克服的重要原因;其五,在适用法律方面,因终审法院级别较低,常常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总之,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能够引发诸多弊端,最终导致诉讼不公正。这正是两审终审制的缺陷所在。

   其解决的方法就在于对两审终审制进行发行,变绝对的两审终审制为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比两审终审制更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与诉讼经济的原则不符,两审终审制则正好相反,二者各有长短,一方之长恰为另一方之短。基于此,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西方各国一般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克服多审级带来的弊端。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各国审级立法的智慧与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被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物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第三审程序设置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三审终审制使初审法院与终审法院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使最初的审判者顾及后面的两个审级而谨慎从事,又使终审法院在诉讼中避免因审级之间距离太近所形成的法官之间的情感亲近之弊。三审终审制使终审法院的级别得以提高,使终审法院的专业水平容易得到保证,终审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千丝万缕的人情因素的干扰得到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得以缓解,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也使较高级别的法院有更多的机会实际接触具体案件,保证其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正确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我国应实行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现在三大诉讼法的修订工作都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审级制度的改革也应涉及。笔者认为,即使民事诉讼法暂不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也应实行;即使刑事诉讼法暂不普遍实行三审终审制,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也很有率先实行的必要。这符合审级制度改革的大趋势。

   2.实行死刑判决自动上诉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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